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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據新華社電 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13日對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協原副主席李達球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,認定李達球犯受賄罪,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,剝奪政治權利四年,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0萬元。
  經查:2003年至2013年,李達球在擔任廣西賀州市委書記、廣西政協副主席期間,利用職務便利為人謀取利益,先後多次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摺合人民幣1095萬餘元。
  (原標題:李達球一審獲刑十五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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